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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“谁种稻补贴谁”真正落地

发布时间:2019-03-30   浏览次数:864

春耕在即,记者接到我省部分种粮大户反映,政策明确规定补给实际生产者的稻谷补贴,去年他们却没有拿到,影响了他们今年种粮的积极性。对此,记者进行了广泛调查。

部分大户未享补贴

“国家和省里已经明确,稻谷补贴对象是‘实际生产者’,我们很多种粮大户去年却没拿到补贴。 ”最近,霍邱县多位种粮大户向记者反映。

记者从霍邱县农业部门证实,根据 《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》规定,稻谷生产者补贴对象是 “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稻谷实际生产者 (包括农民、种粮大户、家庭农场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),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水稻生产的实际种植收获者。 ”

当地一位流转土地1000多亩的大户说,近几年,受农业自然灾害、稻谷托市收购价下调等多种因素影响,种稻效益锐减。国家建立稻谷补贴机制,对种粮大户来说,是扶持,更是莫大的安慰。但未料到作为 “实际生产者”的大户们没能获得补贴。记者此后联系了多位大户,他们也反映,未能享受稻谷补贴。

补贴打给了小农户

那么,稻谷补贴钱去了哪里?

采访中,霍邱县周集镇农经站负责人司大剑告诉记者,根据省里方案,该县明确提出,“种粮大户流转土地必须要签订协议。对于流转土地,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,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。 ”因此,合同中如果提出,补贴归流出方所有的,有些地方就把补贴补给了发包的农户。

由于稻谷补贴是去年首次实施,霍邱县这些规定是参考了省里的方案和其他县区方案制定的。随后,记者又从怀宁县、颍上县、寿县、肥东县、潜山市、全椒县、庐江县等多个水稻生产区证实,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原则是“谁种谁享受”,但同时,根据我省政策,对于大户流转土地,如果当时双方有约定,国家补贴归农户,就补给农户。如果没有明确约定,就补给实际生产者。

谁种谁享受亟待落地

去年,省财政厅、发改委、省农委、统计局、粮食局、物价局、国家统计局安徽省调查总队联合发出 《关于印发安徽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》。通知提出,对于流转土地,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,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。

实践中,土地流转的复杂性给政策落地造成了困扰。记者广泛调查后发现,有的大户根本没有签订流转合同;有的大户在合同中约定,政府发放的良种补贴和土地补贴,由流出方所有;有的大户口头约定,土地补贴归农户……因此,各地在执行政策中也千差万别:同样在霍邱县,众兴集镇一名种粮大户向记者介绍,他流转了1000多亩地,村里直接为他申报了稻谷补贴,也没让他提供合同。 “谁种谁得,村里最清楚地是谁种的。 ”怀宁县种粮大户李良怀也表示,当地稻谷补贴都直接补给了大户们。

上述弹性规定,还引发了不少大户的不满。他们表示,以往综合粮补等补贴都发给了农户,大户们也没有多少意见。但这次不同,稻谷补贴明确是给“实际生产者的补贴”。即便是以前有约定,针对的也是当时的良种补贴等情况,与新增的稻谷补贴完全是两回事。

对此,省财政厅一位不愿具名的相关负责人坦言,去年稻谷补贴是第一年实施,很多问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并改进,因此鼓励地方根据实际进行操作。颍上县润河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的王冠军说:“这也给了各地一个提醒,随着补贴政策的变化,一定要及时完善规范流转合同,约定补贴归属。不光是稻谷补贴,现在各方呼吁耕地地力补贴也应补给实际生产者。 ”

记者又查询了全国其他地区对于稻谷补贴的规定。如辽宁省规定,对于土地流转的,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生产者,如由土地承包者领取补贴的,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用,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;江西省规定,对原已享受“耕地地力补贴”的村组、集体,按照谁种补给谁的原则,补贴资金补给实际种植户。为此,采访中专家们建议,我省应尽快完善政策,对于那些实际种植水稻也实际支付流转费用的种粮大户,政府应该帮助大户完善合同手续,让“谁种粮补贴谁”真正落地,让生产者受益!

( 来源:安徽日报农村版  作者:张玉芳、陈爱武 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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